江西新余判决我省首例“零口供”盗窃仔猪案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年前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被告人洪某上诉,维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因盗窃**余起仔猪数量多数额大“零口供”并企图串供作伪证,且曾犯盗窃罪被判拘役系前科,分宜县法院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万元,没收盗窃作案工具,追缴犯罪所得金额返还各位受害人。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盗窃系列仔猪案“零口供”的案件判决。 被告人洪某,系江西安福县横龙镇壶坵村人。公诉机关指控:****年*月至****年*月,被告人洪某先后**余次夜间驾驶摩托潜入分宜县庄上、行山、白芒、下田、桥边、堂下、金鸡布等村庄,盗窃农户养猪场仔猪数百头,总价值******元。****年*月**日晚被分宜县刑侦大队民警在监控卡口蹲候抓获归案后,洪某拒不承认到过分宜县村庄盗窃仔猪。公安机关采集洪某猪场仔猪血样及受害方猪场公母猪血样送往公安部做DNA检测比对,鉴定结果是仔猪基因与公母猪存在遗传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不承认实施过盗窃行为,在庭审阶段虽承认两次盗得仔猪**头,但对案发时对自家猪场存栏大量仔猪来源却一直未予交待,且企图通过串供方式指使他人就仔猪来源作伪证。庭审中查实的系列间接证据和公诉机关指控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前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拘役,系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件是江西首例通过DNA检测鉴定,支持破获判决“零口供”系列盗窃牲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