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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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黑龙江红******年产*万吨天然石墨电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审批意见的复函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联系电话:****-********传 真:****-********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邮 编:******
关于黑龙江红******年产*万吨天然石墨电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复函
黑龙江红******:
你单位报送的《黑龙江红******年产*万吨天然石墨电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兴隆管理局第四管理区第五作业站,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为*****m*,建设*****t/a天然石墨电极生产线*条,以及废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噪声防治措施、固废储存间等环保设施。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减少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等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二)破碎粉尘通过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机加工粉尘通过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以上处理后的废气由各自**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沥青融化产生的沥青烟和苯并芘、混捏压型产生的沥青烟和粉尘以及焙烧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颗粒物、SO*、NOX集中收集通过废气处理站进行处理,废气处理站主要由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水喷淋-碱液*个处理单元组成,经处理后的废气经由**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导热油炉烟气经过*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应不低于***m.
(三)项目压型车间(电极冷却池)和水雾喷淋装置产生的废水进入厂区循环水池,循环使用,定期少量排污水同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生产车间、循环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原料库等相关设施需按要求做好防渗工作,禁止污染地下水。强化原料原料的运输管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安装减震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工序使用,不外排;混捏、压型工序、焙烧、融化沥青工序收集电捕焦油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工序使用,不外排;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料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六)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等相关应急预案,杜绝安全隐患。
(七)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周边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垦区红兴隆环保分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后**日内,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报送垦区红兴隆环保分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垦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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