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下达2017-2018年度部分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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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望春工业园区: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号)和《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甬经信节能〔****〕**号)等文件之有关规定,经各镇(乡)、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初审,并经区经信局(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年度部分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绿色制造)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总计***.****万元(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年*月**日-*月*日),如有异议,请向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红头海经信和财政局〔****〕**号关于下达****-****年度部分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绿色制造)项目资金的通知.doc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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