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闵行区卫生计生委捷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二期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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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管理事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闵行区卫生计生委捷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二期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闵行区卫生计生委捷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编号:********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胤翀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号联系方式:马老师********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胤翀********×***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延安西路***号美丽园大厦**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内容:闵行区卫生计生委捷医服务平台建设二期供应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交付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交付日期:预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采购预算金额:********.**元(国库资金:*******.**元;自筹资金:*******.**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 (*) 投标人或其他投标的无线服务供应商应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近三年(从****年*月*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政府采购网(***.******.***.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 本项目非仅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时间:****年**月**日 **:** 至 ****年**月**日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静安区延安西路***号美丽园大厦**楼)招标文件售价:¥***.*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五、开标时间:****年**月**日 **:**六、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gov.cn) 七、其它补充事宜潜在投标人可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gov.cn)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但是,潜在投标人如决定参与竞争,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并在上述截止期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纸质的招标文件。当纸质的招标文件与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可于法定工作******前台直接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潜在投标人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本项目系上海政府采购网(***.******.***.gov.cn)在线招投标项目,项目详情请至上海政府采购网(***.******.***.gov.cn)查询。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内容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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