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环境生态恢复提升PPP项目合同与中标资本方终止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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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港镇水环境生态恢复提升PPP项目于****年*月**日进行了社会资本采购开标评审,****年*月*日我方与中标资本方[东******、东旭******、河南******(联合体)]签署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并于****年*月**日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预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于****年*月**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并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二、根据社会资本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信平财公开招标(****) ** 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规定:投资履约保函***万元,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至今,中标资本方也未按要求提供提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三、根据社会资本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信平财公开招标(****) ** 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起 ** 天(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到目前为止已过投标有效期未签订PPP项目合同。 四、我方与中标资本方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就PPP项目合同中可谈判条款事项进行了多次谈判,同意谈判最终******投决会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署,自****年**月**日至今中标资本方仍未书面意见就PPP项目合同的内容是否通过投决会批复进行确认并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金〔****〕***号文件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根据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至今日为止中标资本方仍未与我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且在PPP项目合同谈判中,中标资本方谈判诉求突破招标文件核心边界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综上所述,为保证本项目实施,我方特决定作出终止明港镇水环境生态恢复提升PPP项目合同谈判。 特此公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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