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2019年春季学期至2020年春季学期木老元乡中心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招标评标废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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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春季学期至****年春季学期木老元乡中心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招标评标废标决议****年春季学期至****年春季学期木老元乡中心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于****年*月*日在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截止报名时间为****年*月*日共有*家投标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实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共有*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本项目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在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人民路原供销社四楼)进行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对以下*家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云南****** *.****** *.****** 经审查,三家公司均通过资格审查。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对象为施甸县木老元乡中心学校进行编制,投标文件中服务对象与本次招标无关;同时发现,售后服务承诺中服务对象地点为砚山县,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对象地点施甸县编写,与本次招标无关。******的投标文件,根据****年*月**日财政部公布的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之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递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根据****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之第一项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故专家组建议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同时,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综上原因,专家组建议****年春季学期至****年春季学期木老元乡中心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