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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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东至******、西至和睦路、南至皖韵西路、北至皖江大道,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芜北工国用〔****〕第***号,收回面积******平方米。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日内,到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