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吴中高新区运河以南蠡墅乱涂乱贴整治服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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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受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吴中高新区运河以南蠡墅乱涂乱贴整治服务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 SZYCZX****-W-C-***
二、项目名称:吴中高新区运河以南蠡墅乱涂乱贴整治服务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玖拾玖万圆整(¥******.**)
四、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服务区域及范围:在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河以南蠡墅提供乱涂乱贴保洁服务。
*、服务要求: 响应单位应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人,负责联络双方相关事宜。
*、考核标准:按采购要求进行验收考核。
五、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合格磋商供应商的特殊条件:
无
七、响应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对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依据。声明函格式各投标单位自拟。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在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
八、报名及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
*、报名方式:
(*)、申领CA
未在苏州市(市财政局、姑苏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申领专用 CA 证书的供应商登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区级网上报名)进行网上注册及资料填报,并携带相关资料至苏州市数字******(以下简称苏州 CA)服务网点进行审核并申领 CA 证书,申领时说明为“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项目专用 CA 证书”,有效期内的 CA 证书可以反复使用。
已经申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或姑苏区、高新区政府采购专用 CA 证书的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及资料填报后,携带 CA 证书至苏州 CA 服务网点开通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报名功能模块即可。
(*)、登录报名
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区级网上报名)”系统,插入 CA 证书登录后选择具体项目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参与项目使用。供应商报名成功后不可撤销报名。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吴中区网上报名)”系统中上传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在报名完成后在弹出的下载页面下载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报名费或资料成本费。
供应商应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网上报名供应商质疑时,“网上报名确认单”、资格符合证明材料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九、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号
联系人:瞿阳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苏******
地址:苏州市东吴北路***号*楼 邮编:******
联系人:程能之
联系电话:****-********-*** 传真:****-********
十、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开标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十三、本公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十四、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电话:****-********
十五、公告期: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