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法治离不开公民素质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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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祥?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逐步改变了原来的封闭经济状态,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在吸收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后,已用现代眼光看待法律功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制定了全民普法的规划,同时不断加快立法的步伐和范畴,以便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即便如此,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否标志着法治的必然实现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有待于人们去理解、运用和执行,封建残余思想、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和小农意识严重阻碍着法治的实施,也就是说,法治离开人的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其有效实施是不可想象的。?其实,再完整完美的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变形,则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的权限有多大,这些现象都是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权大于法思想等落后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反映。?建立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有赖于国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而该意识的建立必须采用新的方式。制定法律、学习法律、普及法律都是必要的,但必须从公民的权利观念入手。过去的普及以义务观念、约束和惩罚观念为主,以为“执法”即能“守法”,其收效是有限的,从权利观念入手则可以取得良好效果,这是由于公民权利与自身息息相关,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在明确公民权利后人们易于主动承担起公民义务,并理解、支持和参与国家关于改革的安排与部署。?(摘编自《深圳特区报》,作者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