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调整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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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要求,现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税金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调整为*%。 二、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需要按照下列给定税率计算含税价: (一)、材料的进项税率:煤炭、液化气、农产品等税率为*%;商品砼、砖、瓦、砂、石、自来水及用量较小的辅助材料税率为*%;废旧物资为*%;水泥、金属、油漆、橡胶制品等其他材料税率均为**%; (二)、机械费组成中税率见下表:序号名称单位不含税定额价(元)税率含税定额单价(元)*汽油kg*.****%*.***柴油kg*.****%*.***电***.******.***%*.***煤kg*.***%*.***水m**.***%*.**木柴kg*.***%*.**折旧费元***%*.***检修费元**%*.***维护费元**%*.**(三)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不变。 三、本通知自****年*月*日(含*月*日)起执行。已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在建项目,结算时****年*月*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年*月*日后(含*月*日)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张欢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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