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订案)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党建要求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招标投标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意愿和诉求,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六)收集、提供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协会内部交流资料,运营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九)表彰、宣传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代表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从事上述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由本会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需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应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公告。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顾问等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条(一)、(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经*/*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有*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协会的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室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秘书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月**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xx月xx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