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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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商关系良性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抚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以及市委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有关要求,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为我市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新抚州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指的是“亲”“清”关系。“亲”就是指亲切亲近、坦荡真诚、主动作为;“清”就是指清白纯洁、遵纪守法、严守底线。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亲”就是坦荡真诚同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多关心、多帮助、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清”就是同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搞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搞利益交换。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讲信用、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五条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坚决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利益输送;坚决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失职失责,真正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往不搞交易、有交情不搞交换,实现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第二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 公正平等对待企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等享受改革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七条 推动惠企政策落地。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好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惠企减负政策。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着力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提升中介服务效率。 第八条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我市“只跑一次”、“一次不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度,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着力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环境。 第九条 增强政务服务公开。机关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企的重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当全程公开、决策透明、网上公布、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完善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领导干部挂点联系企业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挂点帮扶企业机制,加强与企业、商会组织的联系,确保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点联系*户以上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与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营商环境监督,拓宽企业反映、投诉渠道,构建营商环境监督的快速反映平台,强化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受理、处置。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领导干部可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行业性、团体性活动,可应邀参加企业举办、符合规定的重大活动。按照有关要求到企业调研和服务时,确有需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以“清”为标准,严守政商交往底线,不准有以下“十种行为”: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以及借办升学宴、乔迁宴、满月宴、生日宴等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不准由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和单位支付的费用,以赌博、赞助等形式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利益输送; *.不准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不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本人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不准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拆借资金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 *.不准打着领导旗号冒充领导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向企业说情打招呼,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 *.不准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募捐、集资; *.不准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施等财物; *.不准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注册登记、证照颁发审验、土地征用、规划许可、项目审批、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设置障碍、吃拿卡要、慵懒散浮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怕慢假庸散”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讲信用、守商规、走正道,廉洁从商,守法经营,坚持以“清”为标准,严守政商交往底线,不准有以下“七种行为”: *.不准给予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准赠予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不准为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理财; *.不准通过赌博、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不准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 *.不准恶意编造、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机关单位公职人员; *.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章 强化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 依纪依法整治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十七条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认真落实《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纪委、市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