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闽侯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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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  补充通知文件(二)  招标项目编号:E*******************  各投标人:  我司代理的闽侯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针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闽建筑[****]**号文件规定“六、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第*.“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第*.*.现更改为“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米及以上的一般民用公共建筑。(若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该项直接认定为满足要求,无需再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第*.*/*.*“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第*.现更改为“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米及以上的一般民用公共建筑。(若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该项直接认定为满足要求,无需再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补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疑文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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