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瓜子养车天津津荣道店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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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养车天津津荣道店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 电话:***-******** 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开源路与九川道交口 西青市民中心二楼,***窗口 邮箱地址:******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公示日期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瓜子养车天津津荣道店用鑫车汽车服务(天津)******天******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荣道**号***汽车文化广场内B区**/**/**号房屋用鑫车汽车服务(天津)******租赁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荣道 ** 号 B 区 **/**/** 号房屋,用于建设汽车维修项目。项目区内拟设机修、打磨、调漆、喷漆、烤漆等工位及接车区,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整车的汽车保养与维修, 每天保养及维修车辆 ** 台。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少,施工废水应严格相关要求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倡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节约用水,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房周围现有污水管线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固体废物由施工单位收集及时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是短暂的,随施工进度而影响下降,并最终消除。(*)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①废气对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最终落于车间地面,故烟尘不会排入外环境。打磨粉尘产生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设置密闭的调漆室、烤房,废气收集后经过滤棉处理后送至一套“过滤棉+UV+活性炭处理装置” 处理后通过 * 根 **m 高的 P* 排气筒排放。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调漆、喷漆、烤漆工序的排放的废气中的 VOCs、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汽车制造与维修行业标准要求, 实现达标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排气筒 P* 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的排放限值, 厂界异味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的排放限值,产生的异味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经预测, 排气筒 P* 排放的 VOCs 最大一次落地浓度为 *.**μg/m*,最大占标率*.**%,二甲苯最大一次落地浓度为 *.**μg/m*,最大占标率 *.** %。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Pmax 占标率为 *.**%。 属于 Pmax<*%,为三级评价。②废水对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排水包括洗车废水和职工日常生活污水,洗车废水通过厂房内的导流沟引至沉淀池进行沉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最终排至大寺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排放废水水质均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新建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实现达标排放。③噪声对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源包括空压机、风机和砂轮机,噪声源强为 **-**dB(A)。 项目对北、西两侧厂界的最大贡献值为 **.**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类标准要求。本项目运营后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显著影响。④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零件收集后由物资部门回收; 固体废物(废液)包括为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 废电瓶、废滤芯、 废漆料、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 废灯管、废催化剂、 沾染废物(包括废油桶、废漆桶、 废玻璃水瓶、 沾染油类的废抹布)、喷枪清洗废水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集尘灰、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予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排污口规范化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津环保监理[****]** 号“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津环保监测[****]** 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年*月*日—****年*月**日本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了两次网上信息公示,无公众提出反对意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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