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离婚案一方缺席审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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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赖某于****年*月相识相恋,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矛盾不断,期间因矛盾激化谢某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处理,均未达到满意效果。****年*月谢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赖某的婚姻关系。在赖某缺席的情况下经公开审理,本院于****年*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在半年的缓和期内双方关系依旧没有起色。期满后谢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其与赖某的婚姻关系。本次诉讼,赖某依然缺席审理。 经综合考量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赖某无正当理由缺席两次诉讼的情况,县法院院判决准予谢某与赖某离婚;婚生长女由赖某直接抚养,婚生次女由谢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发展至分居的激化状态,至庭审终结已分居*年以上。赖某在两次诉讼庭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正面应对夫妻之间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严重受损。综合考量其他证据材料后,本院对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缺席不影响审理,但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面对纠纷和矛盾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处理,事情才能得到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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