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国道G205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2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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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补充通知(贰) 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TP-FJTC*********)有关招标人对对招标文件更改和通知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加入: 企业资质(除勘察单位外)、企业业绩、人员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cn/)中可查询。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增加“附件二 廉政合同附件”“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九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及"附件十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具体见附件。 本补充说明将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并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反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的、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的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盒高档办公用品等, *.违约责任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承包人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作为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为在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施工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一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承包人职责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监理健全各项安全绳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助手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全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附件九: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以下简称“ 甲方” ) 承包人:(以下简称“ 乙方” ) 为规范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综合消化突出矛盾,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状况,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 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 *. 甲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 甲方应督促和检查乙方与雇用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甲方要留存乙方的农民工工资表,以督促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 在发放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会同监理派出专人现场监督发放。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 乙方必须在工人入场* 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安全协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乙方必须及时为入场施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 乙方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和专职财务人员,对现场劳务人员统一建档、登记造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总责,同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和工资支付方式,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乙方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略) *.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 月结季清” 制度,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的工资。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 乙方应如实为工人计算工资,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不得由“ 包工头” 、带班长” 代领,应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转账(略)栏签名按手印)及有关合同附件,未提供的不予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表信息提供错误或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群体事件发生。尤其要保证国庆、“ 两会” 、春节、外宾来访、重大政治活动等敏感时期或其他非常时期治安状况良好,无过激行为和不良社会影响。 *. 乙方应按省市县有关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发包人或监理书面警告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暂扣一笔或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此项费用将根据劳动监察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在工程交工后结清。 四、若经核实发现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结清支付,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先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甲方将按合同条款第**.* 款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五、如因乙方管理不善、违法用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或乙方缴纳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中直接向劳务工人支付工资以平事端,同时,甲方将根据影响后果按合同条款第**.* 款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至本项目完工及所有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撤出本施工现场且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自行终止。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十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甲方(建 设 单 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 户 银 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国道G***线上杭县陂下至东坑段(才溪过境线)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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