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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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源环罚字 [****] ***号 白山市江源区苗壮畜牧养殖场 地址: 江源区江源街道荣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利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于 ****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我局于 ****年 *月 *日以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 年*月**日, 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 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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