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卫建设 将实行差别化政策向中西部大力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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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讯?记者张洽棠报道?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通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下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比例按照具体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管理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社会规〔****〕****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