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关于陆丰市宝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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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环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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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筑用石加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陆丰市河西镇官田村奎仔山东侧,占地面积约****m*,项目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生产规模为年产**-**mm碎石料*.*万吨、**-**mm碎石料*万吨、*-**mm石粉*.*万吨,主要原料为大块石料,年用量约*万吨。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原料区(占地面积****m*)、破碎区(占地面积****m*)、成品区(占地面积****m*)、办公室(建筑面积**m*)、停车场(**** m*),以及公用、环保等配套工程。项目主要设备有:斜式给料机(型号:*********)*台,颚式破碎机(型号:********)*台,圆锥破碎机(型号:PYB-****)*台,振动筛(型号:*********)*条,铲车(型号:LW***K)*辆。劳动定员**人,厂内不设食宿,每日工作*小时,年工作日***天。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建筑用石加工项目在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植被,尽量避免雨季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遮蔽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施工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及时分类清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切实维护周边环境。
(二)项目必须落实有效抑尘措施。鄂式破碎、圆锥破碎、振动分离等工序以及物料在皮带输送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物料应储存于半封闭储库,作业区域、物料堆场等应设置洒水降尘措施,确保粉尘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内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DB****-****)旱作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四)项目碎石设备采用下沉式安装,并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声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粉尘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矿物油等属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收集和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外购,不得使用非法开采的石料。
(七)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时,《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陆丰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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