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广西盛兰达 关于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办公物品、档案搬运及办公楼清洁服务采购WZZC2019-C3-00986-SLDS质疑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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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关于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办公物品、档案搬运及办公楼清洁服务采购WZZC****-C*-*****-SLDS质疑函答复 单位名称: 梧******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济高联系方式:*********** 梧******: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时********通过邮寄方式(邮戳日期****年*月*日)送达的关于《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办公物品、档案搬运及办公楼清洁服务采购WZZC****-C*-*****-SLDS质疑函》原件一份(落款日期****年*月*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P**“***.******.***低于成本报价”的规定,即:“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供应商报价以低于成本价,其响应文件无效。”之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答复:一、对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是法律赋予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所提供的《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梧财采决[****]**号》不能与该项目相提并论,不能滥用。两个项目采购方式不同:一个是竞争性谈判,一个是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自己也提到了“怎么的报价,供应商能取得合理利润,供应商最有发言权,最有责任能力(当然,不同的供应商会有不同的盈亏平衡点)”那么贵公司又为什么不能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对相关问题的澄清也是法律赋******说: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五条的是这样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该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未交纳该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也未递交该项目的响应文件,******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质疑事项*:该项目“第四章 评定成交的标准”P**:“项目管理及项目实施方案分(满分**分)”“(*)应急方案分(满分*分)”“(*)项目投入的设施设备分(满分*分)”的分值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答复: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指导案例*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也已经说明清楚: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所质疑项目的评分办法并未出现以上词语。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已做量化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广西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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