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学路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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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镇品位,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灵台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灵台县****—****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灵台县****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县政府决定对中学路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灵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学路东片区
二、征收范围
该片区范围为:东至东沟进湖路,西至荆山路、南至原物资局家属院南侧,北至原质监局南墙(不包括荆山后山路西侧农户),涉及住户**户,总占地约**.*亩。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灵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灵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灵台县自然资源局、灵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协助配合单位。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灵台县****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学路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灵台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