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德保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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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切入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着力提升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县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综合利用。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湿地保护全过程,坚持生态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科学合理综合利用湿地源,以满足广大群众美好生活的需求。 ——坚持重点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县湿地纳入保护管理范畴,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工合作、科学协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和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作。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成效纳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三、总体目标 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总量管控湿地面积,严格监管湿地用途,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到****年,全县湿地面积不低于****.**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与修复中的问题。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和旅游等相关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好湿地保护与修复相关工作。建立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各项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按自治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公顷以上(含*公顷)的湿地纳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县财政局、林业局牵头,县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县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明确机构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管,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模式。到****年,全县至少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处,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处以上,并制定相应保护管理体制。[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县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照自治区编制的广西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实处。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德保县湿地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县****.**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步分解落实到乡(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研究制定湿地总量管控制度和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健全审批制度。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新增湿地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进行储备和增减核销。[县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湿地修复制度。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严格进行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 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健康。[县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措施增加湿地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釆取退耕还湿、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具体指导好湿地被侵占修复工作,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提供有利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等,增加湿地面积。[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湿地修复方案和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立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配合自治区开展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和湿地资源调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林业、囯土、环保、水利、水产畜牧、农业等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建立德保县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重要湿地监测站、点的布设,建立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和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等湿地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立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 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拓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收、占用海域范围以外湿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拟被征收、占用湿地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县林业局、国土局牵头,县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全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乡(镇)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类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林业局、国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实施时间 (一)启动阶段(****年*月至**月)。根据《百色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德保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德保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实施阶段(****年*月至****年*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湿地管理办法、湿地总量管控制度等配套规章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研究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月至**月)。采取自查、 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对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