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东莞市格丽特闪光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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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服务大楼九楼 邮编:******项目名称:东莞******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龙船洲长塘路*号建设单位:东莞******环评机构:甘肃******项目概况:东莞******,属新建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龙船洲长塘路*号(北纬**°**'**.**";东经***°**'**.**"),主要从事闪光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m*。预计加工生产闪光革*万米/年、闪光布**万米/年,预计有员工**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涂胶、烘干工序设于密闭车间内或在设备密闭状态下进行,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率>**%,剩余**%无组织外溢,处理效率>**%)。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第Ⅱ时段限值(参照执行)的要求,排气筒不低于**米;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沙田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B标准后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回收处理;胶水罐、聚氨酯树脂罐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固废,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项目通过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可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dB(A),夜间≤**dB(A),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