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李七庄街于台泵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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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七庄街于台泵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 电话:***-******** 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开源路与九川道交口 西青市民中心二楼,***窗口 邮箱地址:******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公示日期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李七庄街于台泵站工程项目天津兴华律城******天津天发源环境******西青区李七庄街规划泽泰路与富达道交口东侧李七庄于台泵站原址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中兴路北侧、大沽排污河西侧,由于项目所在地需要重新规划,所以该泵站拟由现位置搬迁至李七庄街道规划泽泰路与富达道交口东侧。根据区域规划,雨污水收水范围为东起外环路,西至秀川路;北起津涞公路,南至中兴道,总面积约为*.*平方公里。本项目建设雨污水泵站一座,雨水泵站流量确定为**m*/s,污水泵站流量为*m*/s,附属用房***m*。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施工期***.******.***施工期废气施工期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各项防尘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土方和材料堆放时间、施工现场设防尘网、洒水抑尘、规范运输车辆,严禁沿路撒漏以及现场不能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等;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期噪声从施工噪声预测结果看,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较明显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切实执行本报告提出的防噪措施,以有效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废水本项目施工阶段废水包括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利用周边卫生服务设施,不单独设置旱厕,生活污水严禁排入工地附近的地表水体。***.******.***施工期固体废物施工期产生施工废物和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物和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影响。综上所述,本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是暂时性的,待施工期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大多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使用期***.******.***环境空气影响本项目使用期间废气主要为污水泵站恶臭。为减轻污水泵站所产生的臭味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进水井和集水池上方加玻璃钢盖板,使进水井以及集水池封闭,同时在泵房设置一套高能离子除臭系统(高能离子除臭设备、风管以及罩棚等),将产生的臭味由管道收集后由高能离子除臭设备进行处理后经**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源排放的H*S、NH*经估算模型预测,下风向NH*的最大落地浓度为*.**×**-*mg/m*,占标率为*.***%;H*S的最大落地浓度*.**×**-*mg/m*,占标率为*.***%,NH*、H*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中控制标准值,H*S、NH*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Pmax<*%,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三级,不需进行进一步预测预评价,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根据类比资料,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排放控制标准值。***.******.***水环境影响本项目使用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通过排水管道排入本项目污水泵站,与城市污水一并送入大寺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废水中各项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三级,且不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影响。***.******.***声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水泵噪声。噪声源在经降噪和距离衰减后对各个场界测点的噪声贡献值为**.*~**.*dB(A),各场界满足*类排放限值,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格栅拦截垃圾暂存于专用的垃圾收集桶,加盖封闭贮存,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均有合理的处理、处置去向,因此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显著影响。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该项目建成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良好作用,该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年*月**日—****年*月**日本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了两次网上信息公示,无公众提出反对意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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