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41号1101-1105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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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顺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标的物拍卖范围以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不含动产) 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标。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买受人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五、拍卖标的物存在以下瑕疵: 欠费情况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日前与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报名。 九、拍卖结束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款项交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联系人:路东波联系电话:***-********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执行裁定书.pdf评估报告.pdf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号****-****房屋点击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