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利川市各乡镇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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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就利川市各乡镇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第三次)招标公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公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是车辆生产制造商相关经营范围。*.*根据《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函【****】**号)文的规定,投标供应商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未出现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供应商作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供应商拟投转运车辆必须为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且满足以下参数要求:(*)、总质量(kg):≤*****;(*)、额定载质量(kg):≥****;(*)、外形尺寸(mm):≥****×****×****;(*)、轴距(mm):****;*.* 本项目垃圾站配套转运车不接受厂家授权投标;” 更正为: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是车辆生产制造商相关经营范围。*.*根据《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函【****】**号)文的规定,投标供应商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未出现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供应商作出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现将报名时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起顺延*个工作日。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代理机构:******地 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八组(林苑小区*号)联 系 人:万女士电 话:***********采 购 人: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利川市清源路**号联 系 人:姚先生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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