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东丽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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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津丽)应急罚〔****〕***号 被处罚单位: ****** 地 址: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津丽)应急检记[****]****号),证明****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你单位执法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证据三: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等,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新立支行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 东丽区 人民政府或者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 东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