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县法院公开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恶势力案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和农某某、唐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在****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年**月至****年*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农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广南城区内摆放赌博机的商店、开设按摩足浴的养生会所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并持刀对周某、陆某实施故意伤害,在广南县城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农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保护费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至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依法对张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由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某、殷某某、姚某某、陆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这*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