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沙县税务局原大洛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内容的事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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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沙县税务局原大洛分局申请将位于沙县大洛镇大洛村乐洋一街**号(原地址为大洛镇大洛街)的***平方米划拨公用设施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沙县税务局原大洛分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有关方案的批复》(沙政地〔****〕***号),现将拟签订的沙县大洛镇大洛村乐洋一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事前公示,具体如下:一、协议出让地块位置和四至范围 出让地块位于沙县大洛镇大洛村乐洋一街**号,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街道、西至后坪、南至农村信用社、北至巷道,具体详见地籍宗地图。 二、协议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土地使用条件:按原划拨用地时的土地使用条件执行。 三、协议出让地块的意向受让人 意向受让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沙县税务局。 四、拟出让价格 经委托评估、集体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沙政地〔****〕***号)批复,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元、划拨状态下的权益价格为人民币*****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元/平方米)。拟出让价格为人民币*****元。 现将以上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日(自即日起至****年**月**日止),对协议出让合同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办公室反映,电话:****-*******。 特此公示 沙县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