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黄山市出台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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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黄山市政府日前印发《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将跨区县界断面、出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共**个(新安江街口断面不列入)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时,责任辖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考核的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监测结果,以*项指标上一年度年均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P值,核算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实行分档补偿、逐月核算。各断面由责任辖区与市财政部门之间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按照《办法》规定,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