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公告】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2019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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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AR***X(所有人:张安东)等*辆机动车(名单附后)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作出****元行政处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公告期满起*日内,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号 电话:***-******** ****年*月**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车辆信息(****年*月批)序号车辆号牌车牌颜色车辆品牌车主检测地点检测时间备注*陕AR***X蓝江淮张安东姜沟立交***.******.***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陕A***JD蓝长安杨君维秦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