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更正公告]全椒县二郎口镇赤镇美丽中心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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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全椒县二郎口镇赤镇美丽中心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全椒县二郎口镇赤镇美丽中心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全椒县二郎口镇赤镇美丽中心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 原项目编号:czcg******-*** 原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至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全椒县二郎口镇赤镇美丽中心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澄清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澄清部分: (*)原交易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产品企业具有ISO****:****质量认证、ISO*****:****环境认证、GB/T*****-****职业健康认证,以上三个证件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每项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锂电池和锂电太阳能路灯。)”现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三个证件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 (*)原交易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产品企业具有比较雄厚的自主生产或研发实力及环保意识,对于LED灯具、光伏组件、锂离子电池、锂电储控系统能自行生产或研发三项的加*分;(产品部件需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生产或研发并提供检测报告)” 现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具有比较雄厚的自主生产或研发实力及环保意识,对于LED灯具、光伏组件、锂离子电池、锂电储控系统能自行生产或研发三项的加*分;(提供检测报告)” (*)原交易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产品企业的*****锂离子电池项目需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的得*分;” 现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的锂离子电池项目需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的得*分。” (*)原交易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中“认证实力*、投标产品企业提供LED路灯节能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报告认证产品类型为:光伏电源供电道路照明)及CQC节能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必须为同一生产企业)的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整套锂电智能型LED太阳能路灯CQC试验合格检测报告及CQC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的产品名称须体现为整套路灯,且必须为同一生产企业)的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和中国环保产品II型认证证书,同时投标人基于锂电池(太阳能)的智能储控LED路灯照明节能技术具有CQC节能技术认定证书的得*分,缺一不得分。” 现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提供LED路灯节能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报告认证产品类型为:光伏电源供电道路照明)及CQC节能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必须为同一生产企业)的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和中国环保产品II型认证证书,同时投标人基于锂电池(太阳能)的智能储控LED路灯照明节能技术具有CQC节能技术认定证书的得*分,缺一不得分。” *、答疑部分: 质疑*、投标供应商资格第三条,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锂电池业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条例释义,明确规定禁止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建议招标人取消此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次项目投资预算为**万,提供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锂电池业绩,并未高于投资预算的金额,投标企业具有锂电池太阳能路灯相关业绩,旨在考察投标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故执行原交易文件。 质疑*、技术标评审细则,投标产品质量中:“*、投标产品企业提供太阳能路灯用锂离子电池符合CQC****-****标准要求的CQC试验合格检测报告及CQC认证证书,同时提供锂离子电池符合GB*****-****标准要求的CQC试验合格检测报告及CQC认证证书(两项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单位名称与投标产品企业或投标人一致)的得*分,缺一不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锂离子电池符合IEC *****:****标准的循环耐久性要求,大于***次循环后,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得*分,大于**%的得*分,最高得*分”。此二条条款目前只有天长市朗越太阳能路灯厂家同时具备,带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滁州市招投标负面清单的规定,每一个评分条件的设置应同时满足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具有,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CQC****-****标准和GB*****-**** 标准是太阳能路灯用储能锂电池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文件,通过该标准的技术认证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在安全、性能等方面的管控实力,确保产品的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投标产品企业提供锂离子电池符合IEC *****:****标准的循环耐久性要求是针对太阳能路灯用储能锂电池使用寿命的证明文件,一般项目质保在一至三年之间,由于本项目明确要求产品质保最低六年,因此要求锂离子电池的循环次数及放电容量的百分比值可确保投标产品的使用寿命。此条款为本项目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投标人满足要求即可得分,故执行原交易文件。 质疑*、企业实力:“*、投标产品企业具有ISO****:****质量认证、ISO*****:****环境认证、GB/T*****-****职业健康认证,以上三个证件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每项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锂电池和锂电太阳能路灯)”。此条款不应当限制认证的年份,难道同样是质量认证ISO****:****的就不行吗?且每项证书的认证范围须包含锂电池或太阳能路灯不行吗?是准备为某一企业量身定做吗?建议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具有ISO****质量认证、ISO*****环境认证、GB/T*****职业健康认证以上三个证件提供一个得*分,满分*分”; 答:本条已修改。 质疑*:企业实力:*、投标产品企业同时具有锂电智能型太阳能LED路灯管理系统科技查新(创新)报告与锂电智能型太阳能LED路灯管理系统水平检索报告的得*分,缺一不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锂电太阳能路灯通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明文件的得*分。经查这二项条款也只有天长市朗越太阳能路灯厂家同时具备,不能满足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具有。且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二条中的查新(创新)报告、检索报告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明文件均为奖项类,不能作为加分条件,建议删除。 答:本次采购的主要产品是锂电池太阳能路灯,此处评分重点是考察锂电池太阳能路灯生产厂家的生产和研发技术实力,正确判断投标人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是对此次所采购产品质量的保障及后期产品维护更新的保障。此条款为本项目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投标人满足要求即可得分,故执行原交易文件。 质疑*: 认证实力:*、投标产品企业提供LED路灯节能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报告认证产品类型为:光伏电源供电道路照明)及CQC节能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必须为同一生产企业)的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整套锂电智能型LED太阳能路灯CQC试验合格检测报告及CQC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的产品名称须体现为整套路灯,且必须为同一生产企业)的得*分,最高得*分。*、投标产品企业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和中国环保产品II型认证证书,同时投标人基于锂电池(太阳能)的智能储控LED路灯照明节能技术具有CQC节能技术认定证书的得*分,缺一不得分。以上三条条款经查只有天长市朗越太阳能路灯厂家同时具有,在本项中设置如此多重复的CQC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有何必要,且报告认证产品类型作出了范围限定,难道就是为朗越路灯量身定做的吗?导向性如此明确有严重违标、控标嫌疑。建议修改为:投标产品企业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答:此条已修改 质疑*:节能环保:*、投标产品企业具有比较雄厚的自主生产或研发实力及环保意识,对于LED灯具、光伏组件、锂离子电池、锂电储控系统能自行生产或研发三项的加*分;(产品部件需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生产或研发并提供检测报告)。此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建议修改为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答:此条已修改 质疑*:节能环保:*、投标产品企业的*****锂离子电池项目需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的得*分;此条款中的*****只是锂电池的一种外形尺寸参数,是众多锂电池规格中的一种,专业锂电池生产厂家会生产包含*****型锂电池的多种规格锂电池。经查天长市朗越太阳能路灯厂只生产*****型锂电池,此条带有明显倾向性,别的锂电池生产厂家环评批复文件未注明*****型锂电池,难道就不如朗越产品质量好吗?并且此条也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此条已修改 质疑*:本项目作为太阳能路灯招标设置了如此多重复的限制性条款,却未对企业的资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企业规范性条款评分项,以证明企业实力。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故按交易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与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按照最新的澄清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项目单位:全椒县二郎口镇人民政府 地 址:全椒县二郎口镇 联系人: 王镇长 电 话:*********** 招 标 人:全椒县二郎口镇人民政府 日 期:****年*月*日 附件:O*H*ZJKJY*LDTUT**I[O`Y.jpgMCH*U)R**]**QQ`J*{CEH*.jpgO@`*P**T)AO)*G**}_*WXZV.jpg*}*]_Q*KPG*DE**VXEEU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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