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何先平)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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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何先平)
投资人:何先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副本号:*-*
身份证号码:*****************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社
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年*月**日接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州区复洪物资中转站、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无任何环评手续违规建设、生产的情况报告》(开州安府发〔****〕**号)。****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双峰社区*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年*月**日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建设有:鄂破机、反击破、振动筛、制砂机、传输带等设备设施,总投资额***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州区复洪物质中转站、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无任何环评手续违规建设、生产的情况报告》(开州府法〔****〕**号);
*、****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年*月**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投资人(何先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证明;
*、玉平碎石加工厂投资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副本号:*-*复印件及投资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证据*、*、*、*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年*月**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证明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证明*证明现场负责人是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授权委托于陈兰明及郑毅全权代表法律文书的签收;证据*证明砂石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投资人,何先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年*月*日对重庆市开州区渝玉平碎石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号)委托授权人郑毅签收、****年*月*日对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委托授权人郑毅签收,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而你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年*月**日擅自开工建设。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是纳入开州区砂石开采加工专项整治中澎溪河范围内的异地搬迁消化存量的加工点,主动配合调查。故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号)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从轻裁量。
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玉平碎石加工厂,投资人,何先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玉平碎石加工厂,投资人,何先平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