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资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环罚字〔2019〕03号-资源县源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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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环罚字〔****〕**号 资源县源祥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W地址:资源县资源镇晓锦村二十七组 法人代表(负责人):蒋万祥****年*月**日晚上**时**分左右,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资源县源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冲洗猪场的污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直接外排,影响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问话笔录,照片、录像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于****年*月**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资环罚事先听告字[****]**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以罚款。收款银行:广西资源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户 名:资源县财政局 帐 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源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