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乐山东方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夹市监处告字〔 2019〕 0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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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夹市监处告字〔 ****〕 *** 号
乐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经我******,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恩路**号开展机械制造;钢材、工具、量刃具销售经营活动。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年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核准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你单位已未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证,你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夹江县税务局最后一次税务申报时间为****年*月,税务登记情况为非正常户。截止****年*月**日我局立案时,你单位已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
你单位上述行******法》第***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列举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廖灵川 杨抒 联系电话:*******
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