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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蕉环查(扣)字〔****〕*号 王显领:公民身份号码:*****************X地址:蕉岭县长潭镇堑垣村(蕉岭县液化气站侧)我局于****年*月**日对你收集、贮存的废机油存放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且贮存场所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可能造成对环境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收集、贮存的废机油存放点约***公斤废机油和**个废机油桶(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王显领废机油存放点院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蕉岭县环境保护局 ****年* 月**日当事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