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楚雄市东南新城鹿城南路延长线与雄宝路交叉口以东2012-G-6号地块中的35.3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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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云南省楚雄市东南新城鹿城南路延长线与雄宝路交叉口以东****-G-*号地块中的**.**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月**日**:**时起至*月**日**:**时止(即**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整体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位于云南省楚雄市东南新城鹿城南路延长线与雄宝路交叉口以东****-G-*号地块中的**.**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评估报告显示(详见附件“评估报告”):标的合同号为:CR**楚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总面积*****平方米,由于被执行人肖玉红只缴纳了合同约定价款*****万元中的****万元,经楚雄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按照肖玉红实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划**.**亩(*****平方米)给肖玉红。土地用途为商业及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低价位、中小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商业****年**月*日,住宅****年**月*日。现状为空置未开发,容积率为*.*至*.*。注意:以上文字描述均来自评估报告,标的交付时若状态与描述不符,以实物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评估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安排。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竞买成功。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六、特别说明:*、本次拍卖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为所描述标的梗概,此梗概仅仅是帮助意向竞买人形象化理解标的对象,不作为确定标的对象的依据。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关于标的物现状的特别说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标号CR**楚雄市*******)以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根据《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G-*号地块有关情况的复函》“由于肖玉红只缴纳了合同约定价款*****万元中的****万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按照肖玉红实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划出**.**亩土地使用权给肖玉红”;(*)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期》记载:“会议决定:*.同意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划出**.**亩土地供其开发利用,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变更****年**月**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同意收回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亩土地使用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新开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单》,在**.**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完善后组织出让。*.同意土地滞纳金按***万元收取,限期在****年**月**日前缴纳”。截至拍卖之日,该宗地因肖玉红不作为,尚未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补充合同,土地滞纳金***万元已由楚******缴纳,故肖玉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肖玉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该标的物可能存在拍卖成交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风险。竞买人可自行向云南省楚雄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标的物过户登记风险的相关情况。本院不承担该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该国土使用权目前未办理权证,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其相应风险。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物管、大修基金、前期应缴未缴的税(费)、水、电、气、闭路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本院联系。**、拍卖成交后,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应按时将拍卖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于拍卖成交之日起**日内全额划到法院指定案款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华夏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请买受人自行核对确认。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转* 彭老师 QQ: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重庆联交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号(渝兴广场)B*栋**楼委托法院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市高院监督电话:***-********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云南省楚雄市****-G-*号地块中的**.**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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