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和环罚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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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和环罚字*****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法定代表人∶黄向伟公民身份号码:**********************年*月*日,我局接县城市管理局通报称:“你公司所经营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在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下,于****年*月*日至*日擅自使用三台抽水机进行排险,将调节池覆盖膜上已被垃圾渗滤液所污染的雨水抽到排洪沟直接流入七窖河,因污染当地生态环境而导致附近村民的鱼塘有大量鱼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接报后我局立即派出有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负责人黄秋生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调节池的覆盖膜上放置三台抽水机、调节池垃圾渗滤液导水管的阀门未关闭并有垃圾渗滤液喷射到覆盖膜上与雨水融为一体,并且将已被垃圾渗滤液所污染的雨水抽到排洪沟直接流入七窖河,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给附近的渔业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年*月*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页);*、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年*月*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页);*、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号)及送达回证;*、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年*月**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页);*、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年*月**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第***号);*、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年*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履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号)要求落实整改;*、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财政局综合股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凭缴纳罚款票据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号邮编:******联系人:谢建新 联系电话:******* 传真:*******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