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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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佳和家园安置房配套用房*#社区服务楼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第*次招标)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点军佳和家园安置房配套用房*#社区服务楼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第*次招标)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问题*:招标文件P**页:*. 主要部件: 电梯的曳引机及变频装置、控制主板、 门机(含门机变频器)、光幕必须从投标品牌产地进口,进场时提供相关证明。本条款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主要部件:电梯的驱动主机(含电机)及调速装置、控制装置、光幕为本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提供投标梯型整机型式试验报告;门机(含门机变频器)为本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提供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答:本项目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商务及技术要求 *.主要部件“电梯的曳引机及变频装置、控制主板、门机(含门机变频器)、光幕必须从投标品牌产地进口,进场时提供相关证明。”修改为“电梯的曳引机及变频装置、控制主板、光幕为本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提供投标梯型整机型式试验报告;门机(含门机变频器)为本品牌制造商原厂生产,提供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文件为准。 招标人: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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