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白石水镇炜焰木炭加工厂年产300吨木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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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浦北县白石水镇炜焰木炭加工厂年产***吨木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北县白石水镇炜焰木炭加工厂:
报来的《浦北县白石水镇炜焰木炭加工厂年产***吨木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属新建项目,位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委前锋组,法人代表:利红虹。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占地面积****m*,主要建设工程内容为使用铁棚搭建****m*厂房,存储区约***m*,办公区约**m*,生活区约**m*,配电房**m*;运营期建设封闭式料场一座、木炭生产线*条,年产***吨机制炭。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输送、烘干、制棒、炭化、冷却等。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废气
项目施工期做好扬尘的防治工作,项目边界设置围墙,施工场地要经常洒水抑尘。营运期按报告表要求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原料堆覆盖,厂区地面硬化,烘干、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m排气筒达标排放,炭化窑废气经冷凝+离心分离+高频高压静电离子分解一体化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m排气筒排放。筛分、烘干废气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炭化窑烟尘、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其它炉窑”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制。
*、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噪声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设备的保修维护,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固体废物
切实做好施工期生产固废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营运期木醋液、木焦油收集后采用桶装,定期外售,木醋液用于生产肥料、饲料添加剂,木焦油用于生产消毒剂和防腐剂;木材灰外售制有机肥;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锯末粉尘回用作为原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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