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关于年产120吨环保木炭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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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吨环保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北县泉水镇昌顺木片厂: 报来的《年产***吨环保木炭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项目代码:****-******-**-**-******)属新建项目,位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旧州村委会高岭脚村高炉边,法人代表:钟浩。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占地面积****.**m*,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环保工程设施、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建成后年生产环保木炭***吨。主要原材料为锯木粉,生产工艺包括筛分、烘干、制棒、炭化、冷却存放。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废气 项目营运期炭化炉、加热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通过**m高烟囱排放,原料密闭堆放,定期清扫粉尘。炭化炉及加热炉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其他炉窑的二级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林地施肥。 *、噪声 项目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标准限值。营运期采取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安装减振基础等措施降噪,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 *、固体废物 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和利用厂区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项目固体废物的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权限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期限内按照广西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公告流程和材料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申请材料,同时负责组织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公开信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浦北县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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