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关于龙门大坡村水泥制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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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门大坡村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 报来的《龙门大坡村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浦北县龙门镇大坡村豹水滩。项目占地面积为*****.**m*,绿化面积为****m*。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生产区:搅拌楼、配料区、水泥储罐区、成品区,原料堆场;辅助工程:办公楼、宿舍、食堂;环保工程:筛分区:筛分线、三级沉淀池、四级联通式沉淀罐、压滤区,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绿化。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废气 施工过程落实洒水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加盖篷布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mg/m*。 搅拌站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相关标准限值: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外**m处≤*.*mg/m*,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mg/m*。 食堂油烟废气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小型≤*.*mg/m*,中型≤*.*mg/m*,大型≤*.*mg/m*。 *、废水 本项目清洗废水、养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施工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灌。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旱作标准:pH为*.*~*.*,COD≤***mg/L,BOD*≤***mg/L,SS≤***mg/L。 *、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面、南面、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昼间≤**dB(A),夜间≤**dB(A)。厂界西面符合*a类标准:昼间≤**dB(A),夜间≤**dB(A)。 *、固体废物 沉淀池沉渣和布袋收集粉尘落实综合利用。及时收集清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弃土按相关规定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废机油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浦北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权限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期限内按照广西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公告流程和材料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申请材料,同时负责组织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公开信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浦北县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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