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柘荣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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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闽宁环查(扣)〔****〕**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 地 址:柘荣县东源乡西源村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金丽金 ****年*月**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精密铸件生产线项目于****年*月**日通过柘荣县环保局审批,目前尚未******主要生产阀门等铸件,原材料为生铁、蜡、水玻璃、石英砂。生产工艺流程为:溶解炉-蜡胚成型-喷砂-烧制-浇筑模型-冷却-除壳-切断-打磨修整-铸件成品。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评批复生产产品为铸件剪具与现场检查生产成品为阀门铸件不相符;*、生物质燃料蒸汽发生器与环评内的燃油锅炉不符,且蒸汽发生器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非金属焙烧炉未按环评要求配套麻石水膜除尘设施,废气通过烟囱排放;*、浇筑工序未配套集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年*月**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报告表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等规定,******生产车间供电设施的配电箱装置(*、厂区生产用电总配电箱;*、中频炉配电箱;*、退火炉配电箱)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日。查******厂区(柘荣县东源乡西源村村委旁)。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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