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桥梁构件生产项目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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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出让方式提供******瑞利新型房屋预制构件和新型桥梁构件生产项目用地的批复
******: 你司《关于瑞利新型房屋预制构件和新型桥梁构件生产项目用地的请示》已收悉。经批准,原县国土局于****年*月**日挂牌出让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以人民币***万元的报价竞得该宗*****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予确认。经研究,同意提供瑞利新型房屋预制构件和新型桥梁构件生产项目用地,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平方米提供给你司,作为瑞利新型房屋预制构件和新型桥梁构件生产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计算),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及用地红线图。 二、具体用地事项按你司与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定的条件执行,涉及安全、消防、环保、林地使用等应按法律法规报批。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