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关于食品检测检验服务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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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测检验服务(HZZFCG****-F-**)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函的回复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南宁高新区高科路*号南宁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号厂房第五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代理人:樊小宝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食品检测检验服务(项目编号:HZZFCG****-F-**)”招标文件的意见函原件,******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回复如下: 意见事项*:招标文件条款原条款要求提出意见的理由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本地化服务情况(*)投标人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检验检测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在广西辖区内且承担过认证认可部门或食药监监管部门安排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的对原要求的理解为:非广西辖区内的检验机构都是不计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本条款明显限制非广西辖区检验机构进入。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检验检测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在广西辖区内承担过认证认可部门或食药监监管部门安排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的。意见答复*:综合贵单位意见,此项本地化服务删除。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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