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子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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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网上竞价采购的顺利实施,提高我校采购的工作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合同签订限额(一万元)以上,学校公开招标限额(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时填写具体理由,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不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一)事先不能确定详细内容的服务;(二)性能参数无统一标准或需要定制的货物;(三)涉密项目(需提供保密办证明材料);(四)其他不适合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四条 经审批为网上竞价的采购项目通过我校竞价网(***.******.***.cn)进行网上竞价。第五条 采购人在学校经国资处申购系统网上提交申购信息,审核通过的申购单会自动跳转到我校竞价网,采购人使用我校信息门户系统账号登陆竞价网,完善采购需求信息后,提交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员审核发布竞价需求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第六条 采购需求内容包括技术规格、型号、服务条款等内容,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提出其他歧视性条款。采购需求内容必须与采购申请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第七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第八条 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公示期内,如有效报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按总价最低价原则(排名第一)确定成交供应商;(二)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选择非排名第一供应商: *、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与采购人协商达成一致,放弃中标的;*、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价无效的;*、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存在不良信用纪录,并且可能影响到本次采购活动履约质量的。采购人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网上填写选择的原因,经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员审核合格后发布采购公告,审核不合格的,返回采购人重新选择或发布流标公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九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截止后,如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人可申请延长竞价公告截止时间,同时可邀请潜在供应商通过竞价网报价。延长公示时间截止后,如有效报价供应商仍少于三家,可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供应商。第十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截止后,如无有效报价供应商,采购人可申请延长竞价公告截止时间,同时邀请潜在供应商通过竞价网报价。延长公示时间截止后,可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第十一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在学校申购系统中录入和提交合同信息。持申购单打印件、网上竞价中标页面打印件,合同原件到国资处设备科进行合同审核。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